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提升学院的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院现职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设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奖、艺术作品奖、课题结项奖、应用技术服务成果奖。
第四条 申报上述奖项的成果原则上必须以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特殊成果没有单位署名的除外)。我院在读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其研究方向有关的论文成果允许把就读学校署名为第一单位,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署名为第二单位。第一作者非我院教职工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集体获奖成果,可奖励排名第二、三名并署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职工,其余成果只奖励排名第一的我院教职工成果。
二、奖励办法
第五条 申报成果奖的必须是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参加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奖中的获奖成果。包括国家级奖励成果:国家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奖励成果:省、部级科技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厅级奖励成果:市、厅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且鉴定结果为省内先进(或三等奖)及以上的成果;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组织的评奖中被评为一、二 、三等奖的成果(非学院统一组织申报的在教指委、行指委及行业协会、学会等获得奖项的成果,学院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科研成果在其他级别的党、政机关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按授奖部门发放奖金额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条 申报论文奖的论文必须是当年在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或在我院学报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
第七条 申报著作奖的,必须是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3。
第八条 申报艺术作品奖的艺术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展出并被收藏的作品及在省级以上展演、比赛中获奖的作品。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4。
第九条 课题结项奖只奖励以我院为主持单位的市、厅级以上立项,学院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并未延期结题的纵向课题。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 申报应用技术服务成果奖包括:横向项目、技术推广成果、技术服务成果。学院根据项目争取的资金情况、创造效益的多寡、产生影响的大小评选,设院级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四个奖项。
三、报批程序及认定
第十一条 成果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部门申报,并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成果申报表》,提供成果原件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交所在部门初审(如交复印件,则必须带原件到科研处核实),由部门汇总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材料的汇总与核实,并根据该办法对成果提出奖励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有争议的成果,由科研处组织校外专家评审鉴定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认获奖项目和奖励金额,由科研处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7天)内向科研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将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及公示后的情况报学院审批后,由学院颁布授奖决定,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获奖材料存入本人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六条 院级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要求见当年的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 同一成果申报多个奖项或跨年度申报奖项,按最高档次一次性给奖,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的,则只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成果,奖金的分配由成果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分配,也可参照以下标准分配:
参加人员数 | 负责人比例 | 其他成员比例 |
2 | 2/3 | 1/3 |
3 | 1/2 | 各1/4 |
4 | 1/2 | 各1/6 |
5 | 1/2 | 各1/8 |
6 | 1/2 | 各1/10 |
第十九条 经验交流、知识介绍、心得体会、新闻报道、意见与建议、通讯、通报、科普文章及附件2未包含的在国(境)外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或尚未获奖的论文也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二十条 在两种以上公开刊物(含两种)上发表的基本观点一致、内容重复较多的多篇论文只按一篇论文予以奖励;在两种以上(含两种)公开刊物上多次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按科研处当年下发的科研成果评奖申报通知规定时间申报的成果,非特殊原因,不予补报。
第二十二条 奖金颁发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追回所发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汕职院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2.论文奖励标准
3.著作奖励标准
4.艺术作品奖励标准
5.课题结项奖励标准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