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者旨在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在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五年制大专第五年)专科生中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二、三年级(五年制大专第五年)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第四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无故欠缴学校费用者除外):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10%,同时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满足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学生的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35%,同时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6. 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8.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测成绩达标。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在满足第四条前三款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勤奋学习,积极向进。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奖金发放、学生投诉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助学中心负责。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工作组,负责具体初评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 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的时间组织评审、上报;
2. 学生助学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系;
3. 学院向所有学生公开评选要求和评选指标,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4.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助学中心;
5. 学生助学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定候选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6. 学生助学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复审,提出我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八条 学生助学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获奖名单报学院财务处发放奖金;国家助学金可在春秋两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九条 学院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