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申报奖学金的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四条 热爱所学专业,学业成绩优良。
第五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条 申报者各科学期成绩均不得低于70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当年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有旷课行为者。
(三)因病(事)请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节者。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评选名额
第八条 评选名额:分别按年级专业人数的2.5%、5%、7.5%的比例,申报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按综合测评分(K值)的高低进行排名,依次申报一、二、三等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600元,三等奖资金300元;并发给获奖证书,记入学籍档案。(毕业生的奖学金按50%核发)
五年制专科前三年奖学金奖励办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是600元、400元、200元;并发给获奖证书,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以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各系汇总,确定候选人并进行公示,然后报学生处复核、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即上报学院批准,核发奖金,颁发荣誉证书。毕业生在第五(九)学期的12月底前完成初评、公示,报学生处备案,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成绩进行复核、公示、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级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