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对违规违法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违法违纪受到学院处理、处分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与申诉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申诉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一)符合申诉条件,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不被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如情况复杂,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章 申诉的机构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查询、调查、取证、查阅卷宗,组织审理申诉案件,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管理申诉档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生代表1人、教师代表1人、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学院领导1人、系(处)负责人1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1人共五人组成。
学生代表、老师代表的产生:由各系民主推荐师生各1人,抽签决定其中师生各1人为申诉委员会成员。
参加听证的委员采取回避原则,即提出申诉学生所在系的师生代表及处分决定部门的人员不能成为申诉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合议或表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程序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要求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申诉员会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申诉人拒绝接收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班级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如没法按上述方法送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分管学院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合议或表决,决定该申诉的听证结果,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本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