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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比条例

作者: 时间:2017-12-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鼓励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C}第四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

{C}第五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C}第六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第七条  该学年度体育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的评比:

(一)受校、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有旷课行为者。

(三)有补考科目者。

第三章   评比名额、办法及奖励

第九条  评比名额为本班总人数的5%

第十条  评比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比工作于每年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在实习离校前完成推荐)。

(二)评比工作以班为单位进行。班主任在征集班委、团支部意见后,依据名额和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由全班讨论,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填写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系。

(三)系组织初审,并对候选人进行公示。

(四)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获得者由学院统一颁发证书,先进事迹和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C}第四章      {C}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9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