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鼓励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C}第四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
{C}第五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C}第六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第七条 该学年度体育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的评比:
(一)受校、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有旷课行为者。
(三)有补考科目者。
第三章 评比名额、办法及奖励
第九条 评比名额为本班总人数的5%。
第十条 评比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比工作于每年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在实习离校前完成推荐)。
(二)评比工作以班为单位进行。班主任在征集班委、团支部意见后,依据名额和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由全班讨论,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填写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系。
(三)系组织初审,并对候选人进行公示。
(四)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获得者由学院统一颁发证书,先进事迹和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C}第四章 {C}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