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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9-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接班人和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拥护和平统一,具有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学生有违纪行为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等级、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在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①②③④⑤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

(一)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拟文编号,以学院名义发文。

(二)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并送学生处审核备案;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系党支部或党总支批准并送学生处审核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先调查核实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按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1、学生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学生违反课堂教学考勤制度和考试违规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审核。

3、违纪学生是团员的,其团纪处分由团委负责处理。

4、违纪学生是党员的,其党纪处分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理。

(五)违纪案件涉及跨系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情况下学生处或教务处可直接调查处理。

(七)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没有违纪行为的,考察期满,由本人写出要求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此类学生离校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已表现良好的,学院给予办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手续。符合毕业生条件的,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八)对于发生在宿舍生活区的违纪行为,由舍管人员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

(九)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送达其家庭,学生处分决定将在学院公告栏公布;被处分学生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个工作日,以放弃对该次处分的申诉权论。

第三章  处分规定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劳动教养、有期或无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张贴、投递、散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投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出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刊物;

(三)呼喊反动口号;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1、抢占学校广播(电视)台或私设广播,进行反动宣传等;

2、组织进行非法宗教、组织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3、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行凶报复者,处理如下:

()策划、挑起事端者:

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二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工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持刀具等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报复打人者;群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还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或误工费;

(八)辱骂、威胁、殴打同学、教职工或校内有关执勤人员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除勒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501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除适当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401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1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赌具进行赌博,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或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用电装置、使用电炉、电热棒、电垫褥、电茶壶、电饭煲、电热杯等高功率用电器,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严禁在床上或晚上正常熄灯后在寝室内燃点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违反作息制度,晚上熄灯时间后回宿舍或大声喧哗、大声播放广播节目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也不得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本系学生管理办公室等学校有关机构批准,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负相应责任。

(五)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在上课、自修、及午休、晚休时间不得在宿舍利用电脑玩游戏机或观看影视节目,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在上课、自修、及午休、晚休时间打扑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两次以上不整理内务造成宿舍脏、乱、差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无故晚归,一学期累计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6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大学生应该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准则、文明公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如有违者,处分如下:

()学生必须注重个人形象,衣着端庄文明,禁止穿拖鞋、穿背心、赤脚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伪造、变造、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⒈ 调戏、侮辱异性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⒉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用膳插队等,不听劝告、不接受批评教育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校内禁止学生起哄、乱扔掷瓶子或其它物品,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生违反该条款的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涂擦(改)公布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无故旷课,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51学时)。

学生在校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擅自离校的,一天以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节;有旷课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旷课达到6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早操(集会、早自习)等活动的处理:

一学期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    三次者,通报批评;

(二)    五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七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九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十一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十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开设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地址或擅自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遭受干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做到文明离校。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就业单位;

(二)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者,由院保卫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一经发现,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危害后果轻微,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    认错态度好,且主动检举、积极揭发其他犯错误者;

(三)    其他可以从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     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故意造成调查困难;

(二)     已经受过处分;

(三)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     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5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91日起生效,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