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人才培养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办学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五年制前三年及中专学生奖学金金额按附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奖学金的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四条 热爱所学专业,学业成绩优良。
第五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条 申报一等奖: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下同),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申报二等奖: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分80分以上;申报三等奖:单科成绩70分以上;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在良好级以上;所有申报者,均应获得操行评定良好以上成绩。
第七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达到良好等级(含良好)以上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当年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有旷课行为者。
(三)请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节者。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评选名额
第九条 奖学金获奖者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一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发给获奖证书,占该班学生人数的2%。
第十一条 二等奖学金:奖金600元,发给获奖证书,占该班学生人数的4%。
第十二条 三等奖学金:奖金400元,发给获奖证书,占该班学生人数的6%。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在离校实习前完成初评并报学生处)。以班为单位进行初评,按评选条件评出一、二、三等奖候选名单(可多报一个备选候选人);各系评审小组复审、公示,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奖学金金额如下: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是500元、300元、200元;中专奖学金金额如下: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是4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