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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例

作者: 时间:2014-09-26 点击数: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人才培养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办学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五年制前三年及中专学生奖学金金额按附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奖学金的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四条  热爱所学专业,学业成绩优良。

第五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条  申报一等奖: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下同),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申报二等奖: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分80分以上;申报三等奖:单科成绩70分以上;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在良好级以上;所有申报者,均应获得操行评定良好以上成绩。

第七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达到良好等级(含良好)以上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当年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有旷课行为者。

(三)请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节者。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评选名额

第九条  奖学金获奖者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一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发给获奖证书,占该班学生人数的2%

第十一条  二等奖学金:奖金600元,发给获奖证书,占该班学生人数的4%

第十二条  三等奖学金:奖金400元,发给获奖证书,占该班学生人数的6%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在离校实习前完成初评并报学生处)。以班为单位进行初评,按评选条件评出一、二、三等奖候选名单(可多报一个备选候选人);各系评审小组复审、公示,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奖学金金额如下: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是500元、300元、200元;中专奖学金金额如下: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是4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