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贫困生努力学习而设立优秀贫困生奖项。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制大专四年级)的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各班、各系要建立特困生、贫困生档案,依据贫困生档案家庭经济情况认真组织评选。各班负责推荐本班人选,各系辅导员负责征求意见并报系评审小组审核。各系审核确认后在系内公示。
第六条 各系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人选,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将名单报学院审批,然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七条 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到公示部门就具体评审问题进行投诉;超过投诉期,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奖励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按当年上级文件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