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基本质量规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籍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历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和积极实践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崇善求真、坚持正义、勤劳务实、与人为善、团结协作、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院管理制度,提高自我管理素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人格健全发展;应当为服务生产管理一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善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康的体魄和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入学须知》有关入学注册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系请假,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请假时间预计超过5周者,可先办理注册手续,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应按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超过1周的,由学生处审批,超过1周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批,予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获准暂缓注册而超过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或到校超过5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处在注册期满时将注册数据送一份给教务处备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由教务处商教学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予以确定。
考试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形式,考查分为课内完成和课外完成两种方式,由教研室确定、教学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政治思想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必须考试。
专业核心课的理论课程必须实行闭卷笔试,技能课程应该采取闭卷笔试(≦50%)加实际操作或作品创(制)作或课程设计(≧50%),成绩构成具体比例由教研室制订、课程所在系审批、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一律用百分制记分。
成绩评定方式:课程成绩由期末考核结合课堂考勤和平时成绩(完成作业情况和阶段测验成绩)评定。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在50—70%之间,根据课程形成性程度而定。各门课程成绩构成情况由教研室确定、课程所在系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方案由体育教研室制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学生确实存在学习困难,可以申请缓修部分课程。由学生个人征得家长同意后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同意、课程所在教研室同意、课程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同意办理缓修手续。但累计缓修课程学时不得超过一学年实际授课时间(600学时)。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次学期第三周);第一次补考不及格,可以交费申请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一次补考当学期第十五周);第二次补考不及格,须交费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不足15人的,不予单独开班授课,采取免听加教师辅导的方式修读并完成所有作业和参加平时测验。重修课程不单独命题考试,一律随下一级学生考试。
政治思想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综合实训、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不得补考(作),必须交费随下一级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待修完其他课程时,只发给结业证书。在后续班级该门课程考核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学院提出换证考试申请,经批准参加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予以办理学历证书换发手续,颁发毕业证书并回收结业证书存档备查,但毕业时间按办证时间填写。
有重修记录者不得报考专升本插班生和专本连读。
学生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若非突然发病,应在考前两天凭有效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学生所在系商课程所在系后审批并在考试实施前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因学院选送参加有关竞赛而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由有关部门或指导教师持有效证明按程序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与第一次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但补考不合格的,不安排二次补考,直接进入重修流程。
学院选送参赛的体育选手,取得省级比赛前三名(省大学生运动会前六名)者可以在与获奖项目相关的课程总评成绩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办法由公共体育教研室商各教学系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行。
学生参加省高校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高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A)级考试取得良好及良好以上成绩者,此前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记录的,一律按A级考试成绩记录,免予补考或重修。
学生参加省高校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课程水平考试取得良好及良好以上成绩者,此前相关的公共计算机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记录的,一律按水平考试成绩记录,免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学时要求的,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学时要求的,可以作为选修课程记录成绩或由教务处开具课程成绩证明书。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与兄弟院校签定跨校修读课程的校际协议修读他校课程,课程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期满时(记过与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以半年为期。下同),可以申请注销处分。属考试违纪的,注销处分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申请交费重修;属考试作弊的,必须申请交费重修。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的,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获准注销处分后,可申请参加换发学历证书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有旷课记录者,当学年不得评优评奖。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新生注册期间转专业,划归招办受理,根据学生填报志愿情况,按专业生源调整模式商教学系后由主管院长签批。各教学系在注册期限的最后两天内完成编班和编制学生学籍号工作,并在正式上课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备案。
按考生第一志愿录取学生,第一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专业。
正式开课后,学生在一学年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受理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凭转入学校接收意向函向学院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学习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下同)不超过五年;二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四年。
第二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一学期累计缺勤(含请假)超过实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按学院规定和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效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学生休学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应征入伍学生当学期成绩按平时成绩予以评定学期课程成绩,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可以申请免听,经考核取得合格成绩者,可以毕业。
服役学生退役回校学习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退役一年后不按时回校学习,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教务处申领《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证明书》,按学院规定时间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等一切事项,所发生费用和相应责任由学生自行独立承担。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全日制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可申请二次休学;二次休学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在校最长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一年后不按时回校学习的或休学不按时复学或二次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学系提议,教务处受理,经由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并取得合格成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并报省厅备案。
结业生在后续年级同课程考核之前一个月提出换证补考(补作)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参加补考(补作),取得合格成绩后,换发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存档备查。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修课程合格率在70%以上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合格率低于70%者,只发给课程成绩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证。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具体违纪情况的处分裁定及办理程序,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与受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材料同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不服的,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报省教厅备案,并通过印发文本和网络发布形式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