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校期间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标准为学费贷款的学生。
第三条 奖励条件: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当年6月20日前申请提前还款,且当月还款成功。
第四条 奖励标准(提前还清一笔贷款):
(一)4500元-4999元,奖励200元;
(二)5000元-5499元,奖励220元;
(三)5500元-5999元,奖励240元;
(四)6000元及以上,奖励260元。
第五条 奖励金在风险保障金中支付。
第六条 奖励申请程序
(一)贷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系的辅导员审核,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申请表报学生处助学中心备案。
(三)学生处助学中心根据学生申请表,报请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核实学生还款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四)学生处助学中心按程序报送学院领导签发奖励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