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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

作者: 时间:2020-10-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学术活动的原则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2、有利于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

3、有利于发挥学院的科研优势,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

4、平等互利,取长补短,量力而行。

第三条 全院性学术活动,由科研处归口管理,重要活动由主管院长主持;各系(部)举办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及其他的学术活动,由系(部)组织,并及时向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努力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应是讲述在学科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六条 外请专家来我院开展学术讲座应体现其专业研究的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最好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

第七条 在开展学术讲座时,须保证学术活动的前沿性、学术性,确保档次与品位。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院外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国内有影响的专家,院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院外同一专家两年内原则上不重复邀请,院内教师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场学术讲座。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0月15日前,各系(部)应将下学年度安排学术讲座及开展其他学术活动计划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各系(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院学术活动计划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管理归院党委负责人统一审核,院办、学生处、科研处和各系(部)党总支各司其责。建立规范的申报、审批、备案督查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条科研处根据学院领导审批的全院学术活动计划预算学术活动经费,报送学院研究确定年度学术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按学院批准的计划开展学术活动,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等),在开展学术活动过程中要加强过程的监控,具体做法:严格审核活动的安排及讲稿内容;在活动过程中,有录音、录像和活动记录,并有专职人员监督全过程,确保无不良内容渗入,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计划临时变更,各系(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前说明。承担学术研讨会,须在会前做出详细实施计划报科研处,确保会议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尤其是副高职称及硕士学位以上教师要带头开展学术讲座,各系部要将教师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纳入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和院内教师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邀请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为了营造氛围,让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学院和各部门举办的学术报告会必须张贴宣传广告。

第四章 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系部创收经费中用于教学科研部分、系(部)专业课程建设经费和教师个人科研经费等。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院内教师开展学术讲座,举办有关学术研讨会以及资助部分教师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等。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举办面向全院或多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家、教师酬金由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承担,其他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有特殊要求须向学院提出专项申请。

第十九条 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以会养会”,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负责解决。学院鼓励和支持主办部门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二十条 本院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对口学术活动,有重点专业或课程建设经费的,由重点专业或课程建设经费开支;有科研专项资助经费的,由科研专项资助经费开支;无以上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经费。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应带论文参会,否则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我院教师被邀请外出讲学及参加其他学术活动,其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术组织的费用

经学院同意加入的省级以上各类学术团体会员,其年度会费由学院承担,个人会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院外专家:副教授以下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副教授或博士学位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教授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2、院内教师:教授或相当职称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半天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报销须符合学院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科研处和财务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学术交流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相关学术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写出书面总结,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公派参加学术会议人员所取得的学术资料,会议结束回院后半个月内一律交本部门 资料室统一保管,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向领导和同事汇报相应情况。由个人出资的学术交流资料,归本人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