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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1-12 点击数: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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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系列高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 2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系列(辅导员)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 22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科研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 40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验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 61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 73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 93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 99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 103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 106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 113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系列高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和博士后当年出站人员,有特别重大的代表性成果、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当年教授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教授。

    (三)获得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职业技术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国家级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一等奖以上(团体取前3名);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全国性行业协(学)会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六)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国家级教指委成员、学科组成员、特聘专家、专家库成员、省级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等)。

    (七)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本人主持并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或10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九)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本人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有重大成果(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转让合同以学校登记为准)。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达到6篇(部)以上,且本学科(专业)论文不得少于4篇(部)。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技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教授。

    (三)获得硕士、本科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取得讲师职称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职业技术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已结题);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一等奖以上(团体取前3名);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全国性行业协(学)会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有2次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行业协(学)会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六)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部)级以上教指委成员、学科组成员、特聘专家、专家库成员、省级一级学(协)会理事等)。

    (七)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述奖项三等奖(前3名)。

    (八)本人主持并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九)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成果的转化、推广(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60万元,转让合同以学校登记为准)。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达到4篇(部)以上,且本学科(专业)论文不得少于3篇(部)。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和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承担助教职务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承担助教职务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职称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未取得助教职称的,承担助教职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未取得助教职称的,承担助教职务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近5年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施工、技术检验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助教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助教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教学工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一定效果;能辅助或独立开展教学工作,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应届毕业生第一年为不定等次)。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内刊、增刊、学院院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教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系列(辅导员)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授职称(辅导员)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备坚实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系统的教育学、心理学、历史学、法律学、社会学、文学等相关知识;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能主持和指导思想教育研究工作,解决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制度;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具有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和博士后当年出站人员,有特别重大的代表性成果、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当年教授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教授。

    (三)获得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职业技术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二)累计有半年以上在企业、机关事业、社区、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社会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三下乡、社会调查调研等)。

    (三)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1年以上。

    (四)有指导学生创业理论或实践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的研究,或主持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教科研课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的研究。

    (四)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的奖项,或在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团体取前3名);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类或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五)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3次以上。

    (六)指导(限前两名)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指导(限前两名)学生(团体)累计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3次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八)本人主持的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有重大成果(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转让合同以学校登记为准)。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或出版高水平思想政治教育类著作(教材)累计5篇(部)以上。

    (二)出版高水平思想政治教育类专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职称(辅导员)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具有较系统的历史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学、社会学、文学等相关知识,对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工作某一领域有创见性的研究。具备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政策文件与管理制度;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发表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教授。

    (三)获得硕士、本科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取得讲师职称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职业技术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二)累计有半年以上在企业、机关事业、社区、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社会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三下乡、社会调查调研等)。

    (三)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1年以上。

    (四)有指导学生创业理论或实践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的研究(已结题);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的研究。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一等奖以上(团体取前3名);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类或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五)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六)指导(限前两名)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指导(限前两名)学生(团体)累计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八)本人主持完成的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成果的转化、推广(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60万元,转让合同以学校登记为准)。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国内外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或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材累计4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职称(辅导员)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具有较系统的历史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学、社会学、文学等相关知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某一领域有研究,能独立解决学生思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参与编写出版著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承担助教职务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承担助教职务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职称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未取得助教职称的,承担助教职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未取得助教职称的,承担助教职务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思想政治教育类或相关课程(如学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党课、形势政策专题讲座),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二)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机关事业、社区、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社会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三下乡、社会调查调研等)。

    (三)指导过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2次以上。

    (四)具有指导学生创业理论或实践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学生工作相关项目或主持完成过校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学生工作相关项目的研究。

    (四)被评为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的奖项三等奖以上;或指导(限前2名)的学生在市(厅)级以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七)指导(限前两名)学生(团体)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八)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或以上荣誉称号2次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或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类著作(教材)累计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助教职称(辅导员)评审条件

   

    认定标准: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具有历史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学、社会学、文学等相关知识,能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能解决学生思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实践、社团活动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应届毕业生第一年为不定等次)。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思想政治教育类或相关课程(如学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党课、形势政策专题讲座),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二)指导过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1次以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内刊、增刊、学院院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教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科研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研究员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研(科技开发)工作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和博士后当年出站人员,有特别重大的代表性成果、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当年研究员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研究员。

    (三)获得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职业技术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纯科学研究人员可不做要求)。

    (二)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国家级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一等奖以上(团体取前3名);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全国性行业协(学)会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六)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国家级教指委成员、学科组成员、特聘专家、专家库成员、省级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等)。

    (七)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本人主持并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或10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九)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本人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有重大成果(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转让合同以学校登记为准)。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一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一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五)艺术类申报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六)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研究员须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技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研(科技开发)工作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研究员。

    (三)获得硕士、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职业技术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纯科学研究人员可不做要求)。

    (二)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已结题);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专业或教学之比赛或评选的奖项一等奖以上(团体取前3名);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全国性行业协(学)会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有2次指导(限前两名)的学生在省(部)级行业协(学)会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六)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部)级以上教指委成员、学科组成员、特聘专家、专家库成员、省级一级学(协)会理事等)。

    (七)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三等奖(前3名)。

    (八)本人主持并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九)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成果的转化、推广(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60万元,转让合同以学校登记为准)。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40一3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一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一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科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之2篇(部)以上。

    (七)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助理研究员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和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研(科技开发)工作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未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的,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未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的,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施工、技术检验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艺术类申报人员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著作1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研究实习员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教学工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一定效果;能辅助或独立开展教学工作,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研(科技开发)工作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应届毕业生第一年为不定等次)。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内刊、增刊、学院院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艺术类申报人员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验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副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副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实验师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级实验师。

    (三)获得硕士、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取得实验师职称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职业技术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以上奖项三等奖(前2名);或主持并获得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三)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已结题);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

    (四)本人主持并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五)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高级高级实验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子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科学引文索引(SC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等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的,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的,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毕业,在实验实训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不含评审当年)。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校级级以上奖励。

    (四)独立设计过1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1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被评为校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内刊、增刊、学院学报等)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1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实验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的规定,正高级实验师的评价标准待国家、省标准出台后另行制定。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和博士后当年出站人员,有特别重大的代表性成果、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当年研究馆员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研究馆员。

    (三)获得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馆员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六)本人主持并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或10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七)在教育、图书资料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国家级教指委成员、学科组成员、特聘专家、专家库成员、省级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等)。

    (八)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九)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二)出站博士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研究馆员。

    (三)获得硕士、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六)本人主持并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七)在教育、图文资料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部)级以上教指委成员、学科组成员、特聘专家、专家库成员、省级一级学(协)会理事等)。

    (八)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九)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正式颁布)。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图书资料系列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从事助理馆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助理馆员职务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馆员职称的,从事助理馆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馆员职称的,从事助理馆员职务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项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同,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须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申报评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

    (1)熟悉本单位读者服务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职能,并能向读者进行书刊宣传工作;

    (2)熟悉本部(室)藏书情况,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3)了解读者的需求,结合本部(室)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从事文献信息开发工作的人员

    (1)具有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2)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他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3.从事文献采编工作的人员

    (1)了解馆藏文献基本情况和出版发行主要动态,熟悉本馆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4.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的人员

    对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及文南安全保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从事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部门组织的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

    二、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设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三、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图书资料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附录:本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职称评审工作,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由我院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包括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学院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为保证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在我院评审委员库的专家不足时,将依托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资源进行补充,建立我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库。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均由学院分别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六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中评委会评委库由有高、中级职称的委员组成,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正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 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并填写《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经学院人事部门审核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遴选,最后报学院审定。

    (二)进入中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并填写《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经学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遴选,最后报学院审定。

    (三)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和《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评委库组建部门应报告学院人事部门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学院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学院每届高评委会委员由13-15人组成,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3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

    (三)若高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人事部门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高评委会。

    第十四条 学院每届中评委会委员由13-15人组成,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3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中评委会的委员。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

    (三)若中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人事部门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中评委会。

    第十五条 召开高、中评委会时,出席评审会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绝对数不少于11人)方能开会。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或专业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

    第十七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专业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否定违反规定的高评委会和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为学院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评定申报人的高级职称。

    第三条 高评委会为综合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高评委会由学院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人事部门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条 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个别专业正高级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其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

    高评委会下设理科、工科、文科、农医、艺术等5个学科评议组。结合每年职称评审需求,评委会根据根据各学科(组)申报人数情况,拆分或合并学科评议组。当文科评议申报人员较多时,按实际情况拆分成两个学科评议组;当工科评议组、理科评议组、农医评议组人数比较少时,将三个学科评议组合并为一个评议组。评议组由5-7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成员组成。其中有正高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评议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不断扩大评委库的规模。坚持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坚持政府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

    高评委会中,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

    第七条 高评委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六)热心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七)一般不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高评委会的委员。

    第八条 高评委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住址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九条 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四)原则上是学院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学院审批,发放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外单位评审的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须经学院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职称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人事部门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职称评审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职称。

    第三条 中评委会为综合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中评委会由学院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中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人事部门负责。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条 委员一般应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

    中评委会分设理工、文艺农医两个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5人以上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 加强评委库建设,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不断扩大评委库的规模。坚持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坚持政府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

    中评委会中,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

    第七条 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九条 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条 中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露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评审讨论以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职称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学院人事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教学、科研、实验和图书资料等四个系列的正高级、不分正副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工程、卫生、档案以及其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均按照广东省相关职称申报评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所有的职称评审,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遵循“评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评审教师职称,必须符合《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系列高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辅导员)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科研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验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规定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晋升相应专业高一档次或最高档次的职称。

    第六条 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职称申报相关评审表格,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每年度公布可供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系列以及专业大类。申报人必须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对照自身条件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转系列申报职称时,应先转系列取得同等级的职称,申报同等级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以从取得该职称低一级职称时起算。

    申报人转系列并取得同等级职称一年后,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可以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级职称时起算。此前用于转系列申报同等级职称所使用过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仍可作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研究系列职称可相互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则上不要求转评。

    第九条 根据我院现有师资队伍结构、岗位聘任问题及因职称制度改革造成的评聘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对于2017年之前取得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资历及业绩成果计算时间从其取得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起算。对2017年之后取得高校系列职称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资历及业绩成果计算时间从其受聘对应岗位职称的时间起算。

    第三章 审核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进行初步审核鉴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教学、教研相关信息及数据,科研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科研相关信息及数据,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等相关信息及数据。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组织人事处给予退回,并告知申报人相关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则提交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初审不通过的材料,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告知材料,连同申报材料移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给予退回申报人;初审通过的材料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材料进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初审环节后,不得调整和补充,申报人所缴纳的评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师职称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各系列高级、中级评委会分别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组建并实施。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及实践经历。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执行:

    (一)高级职称评审执行代表作鉴定和答辩制度。

    1.代表作鉴定。聘请2名校外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两篇代表作进行学术评议鉴定。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鉴定结论分达到、基本达到、尚未达到。

    2.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需在学科评议组进行答辩,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人的个人陈述和答辩情况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提出初评意见并充分评议。

    (二)高级职称评审、中级职称评审执行过程

    高级职称评审、中级职称评审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认定结果方为有效。

    简要过程:

    1.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2.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3.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4.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公示

    第十九条 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组织人事处按规定要求将申报人申报评审职称的有关材料在院内张榜和学院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若对申报人参加评审或评审材料有异议,须电话或书面向组织人事处或监察审计处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经证实不真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落实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报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名单、职称名称在院内张榜和学院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若对申报人取得资格有异议,须电话或书面向监察审计处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章 核准公布及发证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纳入全省统一系统管理服务,发放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职称证书,其《职称评审申报表》存入本人档案。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广东省相关职称申报评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评委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职称名称,返回给组织人事处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学院的公告栏或教职员工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同时在学院网站主页进行网上公示。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公示过程中,应接受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的职责:

    (一)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应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公示工作。

    (二)在公示期间,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工作,如实将情况反馈给组织人事处,必要时可向学院院长办公会反映。

    第七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同行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将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审批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纳入全省统一系统管理,由省人社厅发放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职称证书。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均可对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学院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举报。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可向组织人事处反映。


    附件:公示文稿格式













    附件:

    公 示

    经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下列同志(分别)获得XX职称,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上午8:00至 月 日下午5:30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职称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学院XX职称评审办公室或学院人事处部门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①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附件:获得XX职称人员名单



    年 月 日

   

    职称评审制度(试行)